案例展示
一方在结婚后将其婚前房产为另一方“加名”,离婚时房屋归谁所有
案情简介
甲男与乙女于2009年1月登记结婚。2009年2月,甲男将其婚前购买的房屋转移登记至乙女、甲男双方名下。甲男为再婚,与前妻育有一女丙。甲男与乙女结婚时,丙15岁,平时住校,周末及假期回家居住。甲男与乙女婚后未生育子女。2020年,双方因家庭矛盾分居,乙女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决其与甲男离婚,并由甲男向其支付房屋折价款250万元。
甲男辩称,因乙女与其女儿丙关系紧张,超出其可忍受范围,双方感情已破裂,同意离婚。乙女对房屋产权的取得没有贡献,而且,婚后甲男的银行卡一直由乙女保管,家庭开销均由甲男负担,故只同意支付100万元补偿款。诉讼中,双方均认可案涉房屋市场价值600万元。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甲男与乙女因生活琐事及与对方家人矛盾较深,以致感情破裂,双方一致同意解除婚姻关系,予以准许。
案涉房屋系甲男婚前财产,甲男于婚后为乙女“加名”系对个人财产的处分,该房屋现登记为共同共有,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至于双方争议的房屋分割比例,该房屋原为甲男婚前个人财产,乙女对房屋产权的取得无贡献,但考虑到双方婚姻已存续十余年,结合双方对家庭的贡献以及双方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酌定乙女可分得房屋折价款120万元。该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相关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律师提醒】
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法院考虑的核心原则是公平、公正,并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要结合具体的情况具体分析。
对于婚前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可以对财产约定如何分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将其个人所有的婚前财产变更为夫妻共同所有,该种给予行为一般是以建立、维持婚姻关系的长久稳定并期望共同享有房产利益为基础。对于房产等需要登记的财产,变更登记(如加名)是赠与行为完成的重要标志,意味着财产性质的正式转变。在进行此类操作前,应充分了解其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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