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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侣之间各类转账,性质该如何认定
作者:澄城148法律服务所 发布时间:2026-08-26 15:54:18点击:6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经人介绍后相识,于2020年3月份确立恋爱关系并同居,张某从事房屋装修工作,经营一家装修公司,李某在一家保险公司任职。恋爱期间,原告通过微信红包和银行汇款方式转账给被告共计50余万元。2022年12月双方因感情不和,李某向张某提出分手,经过张某多次挽留,未能如愿,遂结束了恋爱关系。感情覆水难收,张某不想人财两失,于是就多次打电话、发短信催李某还钱,李某认为,双方系以夫妻名义同居并共同生活,在此期间被告怀孕后流产,花费了大量的医疗费用,给其身心造成了重大的伤害,并且涉案款项大部分用于房屋装修、购置家具家电等的生活开支且被告也曾向原告转款,所以李某无视张某的要求,且对张某避而不见。原告张某遂起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李某返还现金52.29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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