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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暖心护老 调解化解赡养纠纷

作者:澄城148法律服务所 发布时间:2026-09-10 15:59:46点击:3

一、案情简介

申请人东某某,高龄老人,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无稳定经济来源。东某某与范某某系母子关系,范某某作为成年子,长期拒不履行赡养义务。

此前村委会、韦庄镇司法所多次组织调解,试图化解家庭矛盾,但范某某仍推诿敷衍,拒绝承担赡养责任。20245月东某某夫妇无奈入住韦庄中心养老院。后东某某丈夫在养老院病故,范某某仍以种种理由拒绝处理丧葬事宜,经多方协调才完成安葬。丈夫离世后,东某某独自居住养老院,衣食、就医均缺乏保障,生活陷入困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第十九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赡养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东某某因经济困难,无力聘请法律服务人员,遂向澄城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规定,请求给付赡养费属于法律援助受理范围,无固定生活来源的老年人申请法律援助,免予核查经济困难状况

 

 二、案件办理过程

澄城县法律援助中心审查后,依法受理该申请,指派澄城县148法律服务呼主任承办该赡养纠纷案

接受指派后呼主任认真梳理案件事实,固定相关证据。为妥善化解家事矛盾,避免老人陷入冗长诉讼,多次与法律援助中心、承办法院沟通协调,积极开展诉前、诉中调解工作。办案人员结合法律规定,向范某某释法明理,明确赡养是法定强制义务,不能以家庭琐事作为拒绝赡养的借口,告知拒不履行赡养义务需要承担相应法律后果。经过多轮耐心劝导沟通,范某某认识到自身错误,愿意承担赡养责任。

 

三、办理结果

澄城县148所办案人员与法院共同调解下,双方自愿达成和解:

1. 被告范某某向东某某一次性支付拖欠的养老、生活及医疗相关赡养款项;

2. 被告承诺今后持续履行赡养义务,保障老人日常生活、就医陪护等各项需求;

3. 东某某念及母子亲情,在权益得到落实后,自愿向人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法院依法裁定准许撤诉。

本案以调解和解、撤诉方式办结,既维护了高龄老人合法权益,也修复了母子亲情关系,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四、案例启示

本案是老年人追索赡养费法律援助典型案例。赡养父母既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更是子女法定义务。法律援助机构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对困难老年人开通维权绿色通道,指派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介入家事纠纷,坚持法理情理并重,以柔性调解方式化解矛盾,切实落实老年人权益保障相关法律规定,彰显法律援助扶弱济困、司法为民的价值,弘扬尊老敬老的社会风尚。

法条摘录

1.《民法典》第二十六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2.《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

3.《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

4.《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九条: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等权利 。

5.《法律援助法》第四十二条:无固定生活来源的老年人申请法律援助,免予核查经济困难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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